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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褚中喜律师关于“温岭2.23特大火案”的法律意见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4/18 浏览次数:1647
 

    北

 

   法 律 意 见 书


                                                  (2013)京万律见字F-012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温岭2.23大火”犯罪嫌疑人谢建军家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谢建军,并听取了温岭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对案情的简要介绍。据此,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刘某和谢建军女友保持暧昧关系引发本案

谢建军和刘某早年相识,属淘宝网生意上的朋友,刘某有家有口,但和谢建军的女友保持暧昧关系。刘某的行为既是对家庭的不忠,也属对朋友谢建军的不义,有违最基本的道德伦理,这是诱发此案的最基本原因。如果没有刘某的不道德行为,如果谢建军的女友不脚踏两只船,“温岭2.23大火”不会发生。强调此问题,并非回避案件的实质,而是找出起因,正确认识此案的社会危害性。

二、谢建军主观上只是烧毁货物,无伤人动机

谢建军只是一个普通的人,不可能要求其具有超前的克制力,既然是普通的人,就容易受刺激后控制不了自己而做出过激的事情。刘某和谢建军女友保持暧昧关系,让谢建军脸面全无,谢建军认为,刘某糟蹋、玩弄其女友,就让其付出代价,于是点燃了铁皮房中的货物。谢建军称:“铁皮房和住人的房屋有一定距离,当时判断不会烧到房屋,主要想烧货,不是伤人。”加上消防的救火不当、不力,致使8条无辜生命早逝。

三、被烧房屋属违建,且消防通道被杂物堵死

房主为了获取巨额房租,将底层隔成仓库,封死楼梯,堵掉后门,并用铁皮瓦搭建违章建筑,堆积大量的易燃物品,电梯边只留着一张狭窄得连正常体型的人都无法正面通过的小木梯做安全通道。楼顶的阳台也用铁皮瓦封住改建成厨房,人货混居。可见,本案的发生,谢建军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消防通道顺畅,如果无私搭乱盖,8位无辜者完全可以死里逃生。
   
四、谢建军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依《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或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视为自首。温岭市公安局在找到谢建军后,还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谢建军即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五、谢建军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

如上所述,谢建军在温岭市公安局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非常好。基于此,办案人员也对谢建军给予人道主义关怀,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的侵害。谢建军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是真诚悔罪。同时,谢建军出自单亲家庭,平时缺少关爱,但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无犯罪前科。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因素和其他诱因。

六、“2.23大火”非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案件

谢建军案发当天在网上浏览网页,无意中看到刘某在微博中针对其女友的一条留言,内容极其暧昧,早已超出一般男女关系,揭穿了刘某一直所称的“朋友妻不客气,只是普通朋友”的谎言。郁闷、羞辱、孤独的谢建军当天缺乏家人朋友情绪上的疏导,一气之下,点燃了刘某的铁皮库房,引发大火,酿成惨剧,使无辜者受害。但这和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案件有本质区别,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综上,谢建军具有如上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本案时充分考虑上述意见,收集、完善对谢建军量刑有利的证据和情节,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辩护人: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褚中喜 孙晓敏

                                  2013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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