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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在湖南高院申诉的一起民事案得到高院支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8 浏览次数:1976
本所律师通过湖南高院纠正12年前一起错案

                来源: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2年1月5日

 

本站讯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容峰绣品厂因与被申诉人湖南怡盛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1)长中经一终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并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0年11月,怀揣十年前的一、二审判决,长沙市芙蓉区容峰绣品厂法人何明光找到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声称这是一起彻彻底底的错案。
    他和近500名工人为此错案已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包括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均被驳回,向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人大和全国人大申诉几次也没有下文。
    本所
律师仔细核读了案卷材料后,认定该案是一起不容置疑的错案,当事人此前的申请再审及申诉为什么没有成功呢?原因在于此案情复杂,当事人没有将案情理清,致使申诉材料含混不清
   
为此,本所律师数次赴长沙调查取证,理清了全部案情,并将此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大和全国人大。
    本案最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的过问下得到纠正。为长沙市芙蓉区容峰绣品厂法人何明光及其下属近500
名因此错案最终下岗的工人赢得了迟到的公正。

 

 

湖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湘高法民监字第0169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容峰绣品厂。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五凤路68号。现住所地为洪山桥。

法定代表人:何明光,厂长。

    委托代理人:熊云飞,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湖南怡盛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长沙市五一东路4号。

 负责人:陈大扬,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再夫,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灿华,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容峰绣品厂因与被申诉人湖南怡盛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1)长中经一终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调卷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容峰绣品厂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康为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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