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关于"涉日"的十条禁令
1. 律师或者其他员工不得使用日本产品
2. 一概不予接待使用日本产品的当事人
3. 本所不得采购日本的办公或其他用品
4. 不拒绝对受日方侵犯的国人提供帮助
5. 不为日本人或日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6. 不录用曾留学日本的律师或工作人员
7. 正在为日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劝退
8. 客户接待中不得出现日本酒水或菜肴
9. 办公室不得使用日本语言或文字交流
10.本所工作人员不得与日本人结婚恋爱
上述禁令从2012年6月30日起执行,请各位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如有违反,立即劝退,绝不姑息。本所不会考虑《劳动法》、《律师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当事人或律师认为上述禁令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