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讯(张英华 编辑)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原告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因涉案金额高达近3亿元,被上诉人某建设集团特别慎重,委托褚中喜律师参与二审,希望能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接受委托后,褚中喜律师与柳晓丽律师认真研判案情,撰写出《民事答辩状》,对上诉人洋洋洒洒几千字的上诉理由的非合理性、不合法性、无正当性进行了逐一驳斥。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当日,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过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在二审民事裁定书送达后正式生效。此案例将入选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撰写的《赢在最高法院》一书,成为该书的第20个案例。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终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怡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县xx镇xx公园国际金融小镇xx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xx增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街工业园特x号第x栋。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丽,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荣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街xx村。
诉讼代表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熊潮廷,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潮廷,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静,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金马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街xx大道xx号xx大厦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产业园xx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合肥怡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荣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金马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武汉华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2)鄂民初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23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怡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肥怡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风暴
审 判 员 尹晓春
审 判 员 王 灯
二O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章)
法官助理 刘慧慧
书 记 员 刘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