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0日,湖北一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和武汉一家置业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及案外人共同签订了一份《仲裁和解协议书》。该协议确认2016年5月18日签订的《解除合作关系协议》第5条和附件所载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款项总金额人民币101,158,490.5元属实,截止本协议签订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48,972,219.18元。但被申请人截至2019年4月30日,仍拖欠6,500,000元未付。
为尽快实现该项债权,申请人找到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委托褚中喜律师代理本案,并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8日受理本案,并于2019 年8月19日,由首席仲裁员陈骏和仲裁员李先卿、高新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褚中喜律师到庭陈述了相关主张,并提交了针对本案的十大关键性证据,同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了驳斥和辩论。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经仲裁庭申请、经仲裁委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至2020年3月19日。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原因,审理期限继续顺延至2020年6月5日。尽管审理期限经历波折,但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收到的《裁决书》毫无悬念地给了他一颗定心丸:武汉仲裁委员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裁决书》内容显示,武汉仲裁委员会几乎全部采纳了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提交的意见,并经合议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6,500,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43,750元,2019年5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00,000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为利率标准支付至合同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四)本案仲裁费9072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