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讯 2020年7月27日,《民主与法制》周刊以“从抗诉到重审:褚中喜律师为孙瑞杰案仗义执言”为题对本所主任褚中喜律师进行报道。随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官网-《中国律师网》、澎湃新闻、网易新闻等媒体也纷纷报道,在法律圈引起不小反响。
2016年6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对湖北省安陆市企业家孙瑞杰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跨省”抓捕,2016年7月1日在被羁押19天后撤销案件,予以释放,当天再次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刑事拘留。
侦查终结后,回民区分局向回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随后,回民区检察院向回民区法院提起公诉,建议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罪并罚判处孙瑞杰8至9年。
经过审理,回民区法院组成以审判长段文、审判员那顺乌日图、人民陪审员云文燕、书记员李佩佩为本案合议庭,法官那顺乌日图担任主审,经过六次开庭,最终宣判孙瑞杰无罪,当即释放。
回民区检察院以“有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也支持抗诉。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以“新证据可能影响定性”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回民区法院另行组成以审判长白成、审判员张钰、人民陪审员岑巧娥、书记员张振兴的新合议庭对此案重审,法官张钰担任主审,在证据基本无变化的情况下,最终判决孙瑞杰有期徒刑三年,当天再次收押。
因孙瑞杰已62岁,体弱多病,就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褚中喜律师向办理重新羁押手续的法官张钰提议异议,建议在终审后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再确定是否羁押,避免以后增加不必要的国家赔偿,遭拒。
张钰法官很自信:“如果二审改判无罪,回民区法院依法赔偿,错案责任我承担。不过,我办理的案件从来没有被二审改判无罪过,你可以试试运气。”
孙瑞杰不服,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开庭,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孙瑞杰无罪。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回民区法院赔偿因错误羁押孙瑞杰907天的损失286557.5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回民区分局因错误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违法羁押孙瑞杰19天也赔偿6588.25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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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周刊链接:http://e.mzyfz.com/mag/paper_38328_19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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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周刊“为民营企业家辩护”系列报道之三
从抗诉到重审:褚中喜律师为孙瑞杰案仗义执言
记者 李蒙
2019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宣告孙瑞杰无罪。
对于孙瑞杰和他的家人来说,在被关押了907天后,终于重获自由,实在是悲喜交加。对于孙瑞杰的辩护人、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来说,这个无罪的结果真的是来之不易!
2018年5月25日,回民区法院在审理孙瑞杰案时,本来作出的就是无罪判决。但宣判后,回民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支持抗诉。二审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民区法院重审时,在原有证据几无变化的情况下,却判处孙瑞杰有期徒刑三年。孙瑞杰不服上诉,2019年7月23日,呼和浩特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孙瑞杰无罪。
孙瑞杰案的案情并不复杂
孙瑞杰是湖北省安陆市人,曾担任过某行政机关党委书记,后辞去公职下海,在朋友和地方政府的帮助下,经商获得了成功。朋友向他提议,国家对边疆地区有政策倾斜,在那里创业可能有一些税收优惠。孙瑞杰经实地考察后觉得确实可行,2013年8月,决定投资呼和浩特市绿蒙啤酒厂地块这一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
内蒙古绿蒙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蒙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股东为谭某、刘某。8月,孙瑞杰与绿蒙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孙瑞杰负责筹集绿蒙啤酒厂地块项目改造所需资金1.2亿元,占绿蒙公司股权52%,孙瑞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期投资5000万元在新法人依法注册后5日内到账,剩余款在土地摘牌时全额到账。
公司法人变更后,2013年8月19日至10月17日间,孙瑞杰及其控制的公司分四笔陆续打入绿蒙公司账户5150万元,其中的5000万元缴付给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2014年3月,绿蒙公司与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签订协议,蓝天公司承建绿蒙西部建材城项目的毛坯工程,支付4000万元保证金,邹天(化名)系蓝天公司副总经理。4月21日,邹天的儿子向绿蒙公司转账2400万元。
5月,孙瑞杰与邹天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一个月,用绿蒙公司股权作质押。后绿蒙公司转出500万元到孙瑞杰妻子张建英个人账户。
6月,孙瑞杰与邹天签订了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约定邹天与孙瑞杰合作经营绿蒙开发项目,孙瑞杰将其持有的绿蒙公司股权中的20.8%、股本金624万元转让给邹天,邹天受聘为公司总经理,承担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此后,从2014年6月开始,到2015年6月,孙瑞杰与邹天发生了一系列的资金往来,基本都是通过绿蒙公司账户转进转出。孙瑞杰一方接受账款的有其妻子和公司会计人员的个人账户,也有其控制的公司账户。
后来由于股东间发生矛盾,孙瑞杰也和邹天产生分歧,在内蒙古当地生活的公司股东举报孙瑞杰,引发此案。
孙瑞杰一案的焦点是,即后来孙瑞杰是被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提起公诉。但最开始,2015年12月,孙瑞杰是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并采取网上追逃等措施,后对孙瑞杰跨省抓捕。当时,有农民工因拿不到劳动报酬到回民区政府门前要说法,公安局就对孙瑞杰立案侦查并抓捕。
但是,绿蒙公司是发包方,不是施工方,不是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孙瑞杰作为绿蒙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可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责任主体。
2016年7月1日,回民区公安分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但释放当天,孙瑞杰没有走出看守所,而是以涉嫌挪用资金的新罪名被继续刑事拘留。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最终以孙瑞杰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罪,向回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查,回民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8至9年的量刑建议。
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孙瑞杰被抓后,先聘请了内蒙古的当地律师,但律师劝孙瑞杰“识时务者为俊杰”,认罪认罚。但在某中级法院工作的孙瑞杰的儿子,认为其父不构成犯罪,在法官同事的建议之下,找到了同样为湖北人的褚中喜律师,希望能为其父作无罪辩护,同时委托褚中喜就其家人在呼和浩特被绑架一案提供法律服务。
褚中喜律师认真研究完案情后,认为孙瑞杰既不构成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同意为孙瑞杰作无罪辩护。
在公安侦查阶段,褚中喜律师向办案公安机关发出法律意见书,指出,孙瑞杰为法人代表的绿蒙公司不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绿蒙公司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也尚不成就,孙瑞杰不可能构成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与涉嫌违规办案的当地劳动部门打起了行政官司。公安机关觉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确实不能成立,只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但旋即又以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继续羁押孙瑞杰。
在回民区法院一审开庭时,针对职务侵占罪的辩护逻辑,褚中喜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孙瑞杰只有投资目的,并无侵占故意,起诉书指控其职务侵占一辆价值6万元五菱小汽车,但孙瑞杰在绿蒙公司的实际投资达到5000余万元,两相比较,差距太大,明显有违常理。
2015年8月23日,绿蒙公司购置了一辆五菱牌轻型客车,并登记在公司名下,11月份孙瑞杰自行决定将该车抵顶给公司会计孙某军,作为公司拖欠其工资的补偿。孙某军又将该车抵顶给王某,抵偿孙某军所欠王某的工程款11万元,该车于2016年5月办理了过户手续。
褚中喜律师认为,对五菱小汽车的处理,是正当的资产保护行为,且关于五菱小汽车的鉴定存在重大疑问。公司确实拖欠会计孙某军的多个月工资未发,在这辆车的实际用途已经不大的情况下,以车抵工资有何不妥?揪住这么一个几万元的小汽车,就指控孙瑞杰犯有职务侵占罪,构陷意图明显。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辩护逻辑,褚中喜律师指出,孙瑞杰缺乏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双控账户资金所有权不属于绿蒙公司。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公司资金使用权,如果不属于公司资金,则无所谓挪用的问题,而是与资金所有权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检察院指控孙瑞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绿蒙公司资金人民币385.5万元,其中100万元已退还,其余285.5万元未退还,属数额较大不退还。在案银行流水显示,绿蒙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期间,分五笔转入孙瑞杰弟弟孙某军任负责人的楚雄内蒙古分公司账户239.5万元,该款进入楚雄内蒙古分公司之后立即被取现,其中有140万元存入绿蒙公司出纳孙某兰的个人账户,之后该款项部分被取现,部分转账给他人,有一笔转账经调查核实用于绿蒙公司支付拆迁费用,另外孙某兰的该个人账户有绿蒙公司账户转入的大量钱款并用于支付绿蒙公司相关费用的情形,故在案既无证据证实上述转款行为的指使人是孙瑞杰,亦无证据证实上述款项系孙瑞杰个人使用,所以,原判认定孙瑞杰挪用绿蒙公司239.5万元的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孙瑞杰通过湖北浩瑞公司账户挪用绿蒙公司资金146万元,事实上,2014年7月16日、7月22日,绿蒙公司账户向孙瑞杰妻子任法人代表的湖北浩瑞公司账户分两次转款146万元,其中有70万元进入了孙某兰账户后被取现,取现后用途不明,故认定该70万元系孙瑞杰使用的证据不足。
孙瑞杰与绿蒙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经营合同书中约定“首期5000万元在新法人依法注册产生后五个工作日到位,剩余款在土地摘牌时全额到位”,现土地未摘牌,而绿蒙公司银行流水显示孙瑞杰实际转入绿蒙公司账户款为5150万元,绿蒙公司未给孙瑞杰出具相关收款凭证,亦未进行过结算,故孙瑞杰转入绿蒙公司5000万元以外资金的性质不明确。
另有财务总监陈某2014年7月16日书写的说明称,“公司还孙瑞杰款126万元,同时公司向孙瑞杰借款50万元(现金),本次实际还孙瑞杰76万元”,因此,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该76万元是公司偿还孙瑞杰款的可能性,故认定孙瑞杰挪用绿蒙公司146万元的证据不足。
褚中喜律师分笔分析了所谓挪用资金的性质,提出,有充足的客观书证证明指控的第一笔挪用500万元属借款性质,第二笔20万元和第三笔126万元属还款性质,而第四笔到第八笔都发生在邹某实际控制公司之后,此时孙瑞杰并无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审撤销重审有罪判决宣告无罪
庭审结束后,褚中喜律师又十余次奔波于北京和法院之间,不厌其烦地同案件承办人、庭长、该院院长沟通联系,进一步陈述无罪辩护意见。为了减轻合议庭作出公正判决的压力,无保留地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辩护词》,希望检察机关能听到律师的意见。
根据在看守所会见孙瑞杰获得的线索,褚中喜律师向纪委、监察委、政法委等机关对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了反映。无数次奔波在呼市中级法院和呼市检察院之间,希望能够催促本案尽快作出判决,让错案得以及时纠正。
这期间,接到某人打来的威胁电话:“你必须退出本案的辩护,如果由于你的‘强词夺理’最终让孙瑞杰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你就是死路一条!”此前,也曾发来威胁邮件,褚中喜律师没有理会,但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承办法官作了案情通报。
对方可谓故伎重演,在一审中,也曾用这种办法威胁过孙瑞杰家属原聘请的律师。但比这一次更严重的是,对方派人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及原辩护律师远在农村的父母家闹事,逼迫辩护律师退出此案。为了家人安全,也为了不给律师事务所添加不必要的麻烦,原律师最终选择了退出此案的辩护。
褚中喜告诉本社记者,律师如同消防队员,一旦接受委托,依法为被告人辩护,是律师天职,非法定事由,绝对不能退却,这是律师责任使然。消防官兵即便面临牺牲的可能,也得冲进火海救人灭火。
2018年5月2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在审理孙瑞杰案后,一审作出了无罪判决。褚中喜律师当时就预感到回民区检察院会建议上级检察院抗诉,但他认为,上级检察院应该会撤回抗诉,即使抗诉了,二审呼和浩特中级法院也会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没有想到的是,抗诉之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呼和浩特中级法院以“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进一步查证”为由,裁定撤销原无罪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8月23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其官网发布一则“呼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发回重审”的新闻。更没有想到,重审时原来作无罪判决的回民区法院会改判有罪。但是,正义的脚步虽然迟缓,最终还是抵达了终点。
经过二审开庭,褚中喜律师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官进行了异常激烈的辩论,法庭上可谓唇枪舌剑,剑拔弩张,互不相让。一直关注本案进展的孙瑞杰老家湖北省安陆市的相关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远千里,前来旁听。旁听人员告诉褚中喜律师,孙瑞杰在安陆市体制内是德高望重、与人为善的领导干部,他们之所以远道而来,是因为内心的一份敬重。
褚中喜律师向法院出示了多份书面证据,证明在案发时邹天为绿蒙公司的负责人,掌管着公司的财务大权,孙瑞杰对绿蒙公司的现金支出没有支配权,根本就没有挪用资金的便利条件。即便存在使用绿蒙公司资金的事实,也是邹天的批准和同意的,只是正常的拆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挪用资金。
同时,褚中喜律师大量使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为己所用,以其之矛击其之盾,充分论证本案是一起报案人假借刑事报案为名、意图利用司法公权力侵占孙瑞杰股权的冤错案,如不及时纠正,可能影响地方的招商引资,挫伤外地客商投资边疆的热情和信心。
为减轻二审法官的工作压力,褚中喜律师又频繁奔波在内蒙古及呼和浩特的人大、监察委、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机关,随后又申请主审法官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申请参加审判委员会对该案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在确定案件即将上审判委员会后,褚中喜律师又将案件材料和辩护意见邮寄给每一位审判委员会委员。
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最终接受了褚中喜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有罪判决,宣告孙瑞杰无罪。从一审无罪到检察院抗诉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一审有罪,上诉后最终到二审无罪,过程可谓艰难曲折。
孙瑞杰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得到支持
二审宣判无罪之后,孙瑞杰向一审回民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2019年11月7日,回民区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决定向孙瑞杰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907天的赔偿金28.65575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接到赔偿决定,孙瑞杰认为回民区法院既没有公开赔礼道歉,也没有消除影响,精神抚慰金赔偿过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20年6月1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维持了回民区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
与此同时,孙瑞杰也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前期因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错误羁押19天的国家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公安机关认为,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是一审法院,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驳回赔偿申请。
孙瑞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也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一审法院,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了回民区分局作出的驳回赔偿申请决定。
孙瑞杰当然不服,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一次,回民区公安分局还提出了不予赔偿的新理由,其认为孙瑞杰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超过了二年国家赔偿时效。
2020年6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回民区分局作出的驳回决定,责令回民区分局赔偿孙瑞杰被羁押19天的赔偿金6588.25元和1500元的精神抚慰金。
至此,孙瑞杰的国家赔偿部分告一段落。孙瑞杰说:“这点赔偿,根本弥补不了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但并不特别在意。但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不然以后这样践踏民营企业家权利的案件还有可能会发生。”
孙瑞杰案件的意义何在
二审宣判无罪之后,孙瑞杰向一审回民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2019年11月7日,回民区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决定向孙瑞杰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907天的赔偿金28.65575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接到赔偿决定,孙瑞杰认为回民区法院既没有公开赔礼道歉,也没有消除影响,精神抚慰金赔偿过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20年6月1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维持了回民区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
与此同时,孙瑞杰也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前期因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错误羁押19天的国家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公安机关认为,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是一审法院,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驳回赔偿申请。
孙瑞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也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一审法院,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了回民区分局作出的驳回赔偿申请决定。
孙瑞杰当然不服,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一次,回民区公安分局还提出了不予赔偿的新理由,其认为孙瑞杰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超过了二年国家赔偿时效。
2020年6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回民区分局作出的驳回决定,责令回民区分局赔偿孙瑞杰被羁押19天的赔偿金6588.25元和1500元的精神抚慰金。
至此,孙瑞杰的国家赔偿部分告一段落。孙瑞杰说:“这点赔偿,根本弥补不了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但并不特别在意。但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不然以后这样践踏民营企业家权利的案件还有可能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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