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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遭遇挖坑堵路砌围墙不必怕万博给您支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5/26 浏览次数:2232

☆案件背景

2003年,卓越公司(化名)与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拆迁补偿尚未到位,堵路挖坑砌围墙先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张东律师和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接受委托后,代卓越公司向当代城管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要求立即制止违法行为,保证道路正常通行。2018年2月24日,区城管局作出《关于汉阳区燎原路有人进行侵占和挖掘的相关事宜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城管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其实是在为违法行为找借口。随后两位律师向武汉市城管委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得到支持。2018年5月21日,市城管委决定撤销区城管委处理决定,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燎原路事项处理决定书》属于信访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二、作为信访回复,复查申请已过30日复查期。

三、被申请人只是举报人,与可能的违法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四、答辩人对投诉中涉案行为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

 

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武汉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汉阳区城管委负责汉阳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城管委有权对违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和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汉阳区城管委也依法对该事项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书回告申请人,汉阳区城管委应当是该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道路侵占和挖掘一事,系政府建设部门做的一面打围墙。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2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书并书面回告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东和褚中喜律师的意见得到完全采信。

 

后记

挖坑堵路砌围墙是室外拆迁“三部曲”,停水停电断燃气是室内赶人“三板斧”。遇见此情,万不可冲动,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借力复议或司法机关,叫停违法行为。一旦冲动,有可能会触犯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损坏公司财务等罪名。

为武汉城管委秉公执法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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