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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七年终审改判缓刑释放的人命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5 浏览次数:2916
                                           一审七年终审改判缓刑释放的人命案

 

导读提示

魏军为了生计,借款买了一辆专拉渣土的大卡车。一天夜里,魏军驾车在漆黑的工地拉土,被老赵驾驶的货车追尾,两人争执不下。芝麻大一点事,魏军又要忙着拉土还债,懒得理老赵,一气之下开车离开。

老赵也是一个倔脾气,拼命在后面追,心情烦躁的魏军索性决定今晚不干活了,一个急转弯,将车开回了租住的地方。第二天,工地发现老赵的尸体,公安机关立即刑事侦查,锁定魏军为嫌疑人。

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魏军,我接受委托后,认为案件存疑,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判处7年,上诉后发回重审,罪与非罪僵持不下。第二次重审之后,仍被判处7年。

再上诉后,二审法官建议“控辩和解”,只要认罪,改判缓刑回家。法官多次到魏军家里去做其父母的“工作”,盼儿回家心切的父母答应。

最终,在魏军“认罪”而我坚持“无罪辩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改判3年有期缓刑5年,羁押近2年的魏军回家。

接受委托

北京很久没下这么大的雨了。短短几分钟,狂风骤起,阴云四合,暴雨夹杂着鸽子蛋般的冰雹,恣意地洗礼着偌大的京城。

正值2016年端午节,临窗远眺,西三环主路上滞留的车辆长达一公里,极目望去,才发现发生了交通事故,几辆车连环相撞,将路口彻底堵死,不断聚集的人群和此起彼伏的喇叭声,让我想起多年前代理过的一起和车祸有关的案子。

一天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突然请我吃饭。饭桌上他说道:“我老家的一个亲戚被公安机关刑拘了,别人说他开车把人撞死了。我们所里的律师缺乏你的“钉子精神”。因为是自己家的事,我只得推荐你办理这个案子,我才放心。”

“不就是一个交通肇事案吗!”我满口答应了。第二天正式签订委托合同,随即开展工作。始料未及,没想到此案最后竟然经历了3次一审,2次二审。

第一次见到魏军,是在某区看守所。他说自己尚未成婚,问及原因,他吞吞吐吐地告诉我,他家在一个偏远的郊区,父母年事已高,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没有读多少书就外出打工,帮家里减负。

一路闯荡的时候干过苦力,做过小贩,每个月挣的钱几乎全部寄回家。在吃过很多人想象不到的苦难后,他攒了一些钱,和别人合伙买了一辆载重卡车,在工地上做些散活,赚的比以前要多一些。

当被问及案发当晚的情况时,魏军有些颤抖,说话断断续续,有几次停顿长达30秒。据他所说:当晚天色漆黑,视线很差,自己是否撞了人自己也记不太清了,只知道自己非常害怕,怕家人担心,怕惹麻烦,只想赶紧回到租住的小屋,万万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一步。他以为自己要偿命,让我想办法救救他。

我告诉他:“你放心,又不是故意杀人,不需要偿命,我一定会尽力的。”

建筑工地的脏乱差众所周知,钢筋铁管,沙土水泥,任意堆放。风一吹,漫天黄土不见南北,雨一下,深洼浅坑寸步难行。

2007822日漆黑的夜晚,命案发生时鲜有人在现场,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侦查机关的材料真的铁证如山吗?

   起诉意见】

经过侦查,某区分局向区检察院提交如下起诉意见,要求对魏军提起公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7822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魏军在物流工业园工地驾驶自购的东风后八轮载重车运土时被来汉打工司机老赵驾驶的货车追尾碰撞。

老赵当即下车,上前将魏军车拦住并与之发生争吵。后犯罪嫌疑人魏军趁老赵上车打电话之机驾车离开,返回追尾现场时见有人打手电示意停车,魏军未予理会直接将车开走,老赵随即在后徒步追赶。

犯罪嫌疑人魏军在行驶500余米后感觉有车追赶即驾车向左拐弯进入一下行土坡,此时魏军通过右后车镜发现有人在其车右后追赶,但其并未停车。在绕行经过一土沟时,突然见老赵追至其车右前部约1米处拦车,魏军当即驾车(时速约20公里)向左避让,在此过程中其车右前部与老赵身体右侧发生碰撞。

犯罪嫌疑人魏军在撞人后并未下车检查,而是直接将车驶离现场逃逸。碰撞后,报案人与老赵进行联系,老赵电话告知其被撞的情况并请求救助,福贵到现场进行寻找并报警。

老赵因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侦查机关认为,魏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讯问魏军后,依法向区法院提起公诉,事实和理由基本上和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一样。

接到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我仔细斟酌,发现案件疑点很多,许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办理刑事案件,我一直认为:

1.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究竟构成什么罪,必须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到“契合点”、“吻合性”,而这种吻合的基础则必须是已经固定的“事实”。

2.“案件事实”必须是在法庭上,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则,由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并经控辩双方相互质证,最终又获得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刑事定罪的证据,在判断标准上不同于民事案件,依法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而本案中,经尸检,受害人老赵身上没有撞击点,而魏军的车两侧及前后部,又没有残留血迹。家人称当晚,老赵的手机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手机来电应当有信号灯闪烁,很快被发现。现场是一条唯一拉土卡车的通道,晚上频繁有各种大卡车经过,不排除其他交通事故的可能。

我决定从这几个主要方面入手,不纠结细小问题。

法庭交锋

开庭那天,魏军戴着手铐被法警带到法庭,公诉人信心满满。老赵的妻子带着3个子女以及老赵的母亲颤颤巍巍坐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席。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问魏军:“公诉机关指控你犯过失杀人罪,你是否认可?”

“不认可,我没有撞人,是受害人先追尾撞的我的车。”魏军毫无畏惧地指着旁听席的两位办案警官说道,“是他们不让我睡觉、吃饭,坐老虎凳,不停地打我,我才在他们事先胡编的笔录上签字的,他们骗我说如果签了字,赔一点钱,就可以放我出去,我信以为真。”

法官问魏军:“你说的这些有证据吗?”

“让他们把监控拿出来,我腿被踢的伤现在还在,这就是证据。”魏军越说越激动。

“被告人,你的态度会影响量刑结果的,你知道吗?”法官提示道。“希望你能端正你的态度。”

随后,公诉人就案件事实对魏军发问:“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真实?”魏军回答道:“我刚才已经说过了,不真实,是他们逼着让我签的字。”

“是你的辩护律师让你翻供的吗?”公诉人望了一眼我,又死死盯住魏军问道。

“律师会见时,只是要我在法庭上实话实话,律师告诉我,法庭是一个说理的地方。”魏军望向公诉人,继续说道:“我是被冤枉的,因为办案人员殴打我,我被逼无奈才签的字。”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被告人的口供是合法取得的,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如果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坚持认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口说无凭。

2.本案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技术鉴定材料、物证、报案材料、接出警登记表等证据材料佐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环环相扣,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意图推卸自己应当承当的责任,当庭翻供,无悔罪表示,主观恶性较大,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和受害人家属的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严处罚。

公诉人发表完公诉意见,审判长示意我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我认为本案诸多事实没有查清,公诉人所谓的‘已经形成证据链’完全与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我望着公诉人非常肯定地说出我的观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作了辩护结论性发言后,我就本案疑点逐渐展开辩论:

1.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控制之下,不可能举证证明受到过刑讯逼供。本案中,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还在,其被抓获时,身上没有任何伤痕,被告人在看守所也没有自杀自残行为。

基于被告人被羁押的特殊状况,应当由侦查机关提交各种审讯监控视频,我在庭前也申请了法院,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这些资料。只要一播放,是被告人说谎,还是侦查机关确有刑讯逼供行为,一目了然。

2.经过尸检,受害人正面没有撞击后的伤点。

按《起诉书》的指控和公诉人今天的当庭意见,是受害人紧追被告人驾驶的卡车,被撞伤致死的。按此说法,受害人正面应有撞击点。而尸检报告只是在背部发现伤,正面却没有。

车比人快,一般不会被人追得上。人在车后面追,不可能被撞伤。既便是紧急刹车,按人跑的速度,也不可能发生致命的意外。受害人背部的伤,只可能来自于其后面的车辆。通过技术鉴定报告可以看出,路过该地段的车辆有多种是同型号,形成的是混合轮胎痕迹,证据的唯一性不能排除,即无法排除被其他路过车辆撞伤致死的可能性。

3.本案没有对被告人的卡车做撞击点痕迹鉴定。

如果是被告人的车撞了受害人,车辆上必然会有痕迹,尤其是血迹。对此关键性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做撞痕鉴定,至少要拍照。这些证据都没有,就不能证明是被告人的车撞击了受害人。

根据侦查机关扣押的大卡车来看,当晚被告人并没有清洗车辆,这也说明被告人当晚并没有撞人。如果他确实感觉撞人,为逃避责任,将车辆清洗一下,是再简单不过的毁灭证据的做法,但他没有这样做,说明他根本就没有撞人,更没有逃逸的故意。面对如此好的证据现场,侦查机关为何不提取证据,要么就是失职,要么就是没有撞击痕迹。

4.不能排除受害人被其他车辆撞击的可能。

在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中,案发当晚出动了大量人员,并没有找到被害人老赵,但被害人的手机却是通的只是无人接听。大家应当知道,手机在晚上处于接通状态时,是有信号灯闪烁,完全能够及时发现受害人。

但一直到次日6时许,才在物流工业园工地内发现受害人尸体,不能排除有相同型号的车辆经过现场而留下的痕迹。也不排除是其他车辆肇事后将受害人拖至案发地,伪造的案发现场。

5.如果指控事实成立,应当是间接故意杀人。

按照公诉人的说法,被告人听到车子发生被撞了一下的声音,知道人已经撞了,当时现场附近无人无车,抱着侥幸心理,逃离了现场。根据被告人在致伤他人后,未及时救治,驾车逃离的情节,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而被告人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才对。而公诉机关仅指控过失致人死亡,这是何用意?不得而知!

综上,我认为现有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受害人被其他车辆撞击死亡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被告人口供系刑讯逼供所获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我的辩护意见,让公诉人坐不住了,再次对我进行反驳。这是我能预料的,也愿意争辩,俗话说“事情越辩越明”,便于法官准确定案。

只是没想到的是,老赵的妻子、老母亲及孩子,还没等我辩护意见说完,就开始嚎啕大哭,对我谴责声一片。庭审一度无法正常进行,那种撕心裂肺的声音,是人性深处最自然的表达,听了让人脊背发凉,寒毛直竖。

抛开案子来说,在我心里,魏军和老赵一家都是弱势群体,我都同情。但在法庭上,我必须尽到律师的责任,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建议辩护律师以后改行写推理侦破小说,你很有这方面的天赋,”公诉人还没等法官发话,直接开始第二轮辩论发言,“漆黑的深夜,现场并没有其他车辆经过,只可能是被告人所撞,且被告人指认了现场,承认了犯罪事实。车辆撞人,并不一定会留下撞击痕迹。受害人正面没有撞击伤痕点,并不意味就可以排除被告人肇事的可能,大面积撞击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我最后说道:“既然公诉人都有这么多的推理和怀疑,正好说明本案存疑,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公正裁判。”

改判缓刑

事后证明,我的辩护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魏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魏军驾车致老赵损伤后死亡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魏军不仅在公安机关多次作了供述,在检察机关亦作了相同的供述,其供述与相关证据相印证。

故被告人魏军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和事实、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军所作的供述是因受到刑讯逼供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亦与事实相悖,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军在施工工地驾驶无牌照车辆与被害人老赵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后,在被告人魏军驾车离去和被老赵徒步追撵的情况下,被告人魏军未注意行车安全,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老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军在致伤他人后,未及时救治,驾车逃离,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魏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7823日起至2014822日止)。

接到这样的判决,魏军欲哭无泪,我在会见他时,他说:“褚律师,你一定要帮我上诉,我真是冤枉的,办案人员的套路太深,专门欺负我们这些农村人。哪一天我出去了,我不会放过他们……”我安抚了他很长时间,他才慢慢平静下来。

2008528日递交《刑事上诉状》,大约一个月左右,市中级法院通知二审开庭。法庭上我又把我在一审中的观点陈述了一遍,请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无罪。

2008721日,市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以看出,市中院对我“疑罪从无”的意见听进去了一些。如果是全部听进去了,应该是二审改判无罪。

案件回到一审法院后,更换了新的合议庭成员。我以为,换了法官,没有了先入为主,也许会发生转机。没想到的是,经过开庭,仍然再次判决魏军七年有期徒刑,罪名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代理魏军第二次向市中院递交《刑事上诉状》。市中院成功办理过不计其数的大案要案,对于这样一个小案,可能也犯难。检察机关说有罪,且铁证如山,而律师称案件存疑,证据不足。

突然有一天,法官打电话跟我商量:“你能否改为罪轻辩护?再让魏军认罪,我们改判缓刑,放人回家,控辩双方不要再争来争去,你看如何?”

“不同意,作为辩护律师,我没有权利这么做。如果若干年后真凶被抓获,我无法向当事人和社会交代,这种冤案现在已经出现多起。”我婉拒了法官的建议。

“你知道我们中院有些法官为什么不喜欢你吗?”气不打一处来的法官在电话里对我甚至是吼叫,“因为你太倔,过于自信,一根筋!”

我深知“忠言逆耳和良药苦口”的道理,所以,丝毫没有生气。法官也是善意提醒,如果不是法官激动,我也很难听到这样的“真心话”。

法官很有耐心,多次跑到魏军偏远的家里去,做魏军父母的思想工作。毕竟是父母,不忍心让儿子在看守所受苦,正好也盼儿回家心切,就答应了。

很快,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军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为此,撤销原判,改判魏军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魏军恢复自由,回家。

后记

我对这种结果并不满意,但魏军和父母既然已经决定,作为律师,我也只能表示理解和尊重。

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方案,但作为律师,我仍然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哪怕不被采信。我必须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负责,对案件的每一个疑点负责。  

个人认为,在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下,律师的辩护是独立的,不能受外因的影响。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辩护人,律师可以选择与被告人不同的辩护思路。

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有执着的“钉子”精神,对案件的任何一个疑点,不能轻易放过。辩护律师是否尽职尽责,影响到法官判案的准确性,避免出现错案。

同时,此案让我思考另外一个问题,为何交通事故居高不下,死亡人数世界第一?

我国每年交通伤亡事故数大概在20多万,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

作为一名律师,我看到过太多太多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破碎、亲人伤痛的惨剧。看着同事代理此类案件,内心总是在痛。有时我不敢想象,这些事情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将如何承受这样的巨变。

每次开车时,我都谨小慎微,对安全无限依恋。开车3年,我是零事故,连小刮擦都没有发生过一次。也希望每一个人在驾驶过程中,谨慎驾驶,查隐患、除危险,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相同的话说多了反而像沙滩上的字,随风即逝,但还是衷心告诫正在开车和准备开车的每一个人:幸福不能再版,人生没有重来,汽笛长鸣,生命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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