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提示】
2002年的时候,司徒军(化名)因卷入公司股权纠纷,被当地相关部门以职务侵占、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为由起诉。而原本是为了重组上市公司、并努力让这个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能够再次整装待发的司徒军,怎么也没能想到,自己竟然会被判决有期徒刑18年,而案件来源是时任省委书记的一句批示。
数次向最高院递交材料申请再审,2014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指令由某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异地再审,意味着原作出终审的H省高级法院要回避。司徒军10年坚持算有了盼头。
【商场亦是一个江湖】
当我拎着几十本案卷走出法庭时,内心的感触是复杂的。长达42页的《辩护词》,不知道能被法官采用多少?
助理在复习考试的时候看到这样一段话给发到了网上: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诘,然一言蔽之,其所研究之对象,莫不外法律关系而已。
确实是这样,法律调整的无外乎法律关系。而今天我要捋顺司徒军的这几层法律关系,可没有那么简单。
“褚律师,你可一定要帮帮我!”司徒军在被法警带回狱所的时候不断地重复着这句话。
18年的刑期,等待案件真相重见天日的司徒军已经在铁窗内等了10年。包括我在内,几乎所有人都在担心案件再次被拖延。
司徒军1994硕士毕业某著名高校。毕业后,司徒军选择了创业,恰好赶上上世纪末的创业机遇,司徒军年纪轻轻就已经是4家公司的董事长。
随着事业越做越大,司徒军认识的人也就越来越多。也算是因为商场上的投资合作吧,司徒军和H省的春天集团负责人王卫海搭上了线。王卫海之前曾向司徒军借了800万,然而因经营不善,春天集团连续3年亏损,被证券交易所停止上市,王卫海偿还不了借款。
王卫海就想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将800万借款折成股份,让司徒军入职春天集团。同时,王卫海也想让司徒军帮忙:一是往春天集团再投点钱;二是经营公司,让春天集团重新上市。作为条件,他承诺给司徒军春天集团副总裁的身份和一定的股份。
因为涉及商业秘密,也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司徒军要入职春天集团的事情并没有多少人知道。只是,随后召开的几次董事会司徒军都参加,并且是以副总裁的身份。
天有不测风云,王卫海因车祸骤然离世,春天集团瞬间乱成了一锅粥。
而司徒军也就是在此时,才开始公开以副总裁的身份主持春天集团的事务,才真正意识到春天集团的资金缺口已经到了连员工工资都发不出来的地步。
然而,春天集团老员工刘大海一直不同意司徒军主持工作,一直在司徒军工作的过程中百般阻挠。更是在他们为王卫海办理后事的当晚,刘大海等人从外省赶到王卫海“女秘书”家里,以王卫海妻子的名义逼迫对方交出王卫海存放的全部文件资料。
司徒军四处筹钱,缓解春天集团的资金压力,甚至不惜将女儿留学用的资金拿来投入到资金缺口中。家人的不理解也更加坚定了司徒军誓要让春天 集团起死回生的决心,他认为自己有信心让春天集团再次成功上市。
【事件背后迷雾重重】
一个原本就在准备上市的公司,哪怕公司经营不善,即便存在亏损,也不至于到了连员工工资都发放不了的地步。司徒军心中的疑团越来越大,说做就做的他也开始着手调查这件事。
因为春天集团的资金缺口太大,司徒军前后近1000万的投资显得有些杯水车薪。
与此同时,春天集团的子公司春天房地产公司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并被法院冻结了账户。且春天房地产公司之前竞标所得的一块土地已经被政府部门催缴款项,如不按期缴纳,几百万的保证金将不再退回,并且收回土地。
而现在的局面是:一旦土地证办在春天房地产名下,那么这块土地也会被法院冻结。无奈之下,司徒军作出决定,将这块土地登记在春天集团名下。在办理了土地登记后,司徒军才得知春天房地产公司已经脱离了春天集团并独立了出去。
因为对公账户一直出现问题,司徒军暂时将公司其他土地转让款等资金存在个人的银行账户,并且账户资金往来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经理负责人均知情,且有证明。
司徒军也和长城集团确定了融资计划,计划由春天集团以名下土地为抵押,从长城集团那里获得融资,尽量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给春天集团下最后通牒之前就上市。
与此同时,司徒军查出资金缺口的幕后原因。因为当地的官商盘根错节、纠缠不清的原因,春天集团资金竟然被内部员工和部分权力人员侵占达上亿元。春天集团亦被一股神奇的外来力量干预故意做低股价评估,整个集团资金被恶意做空。
也就是在这时候,司徒军才得知春天房地产公司背后的另一个持股公司汇海集团的真正控股人是长城集团,而长城集团的当家人正是沐清风。春天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的原因之一,就是汇海集团虚假出资。一直和司徒军争夺控制权的刘大海正是在沐清风的扶持下,逐渐地步步高升。司徒军气不过,向当地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了这些人,包括一些掏空国有资产的领导干部。
很快,司徒军就被当地机关以“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为由采取了强制措施,顿时,春天集团再次陷入了混乱。刘大海出面主持了春天集团的工作,然而,因为涉及严重的经济问题,春天集团的办公大楼被查封。
因为春天集团公司的事端不断,长城集团终止了融资计划。
刘大海、沐清风,更是联名当地的某银行负责人,向省政府上书加快处理司徒军案件纠纷,敦促春天集团的上市。
省领导立即做出了批示,因此司徒军案件快速推进。并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终审判决10年,投入大牢。
看完案情回顾,有没有觉得头大?
司徒军、春天集团,长城集团,春天房地产公司,长城集团,汇海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并未提到的人员,案件的复杂程度超乎想象。
程小东导演的《笑傲江湖之东方不败》中,令狐冲本来带着师弟们准备归隐,从此不问江湖事,却在不经意间又被卷入到江湖厮杀中。影片后半部里,令狐冲掩埋了师弟们的尸体,悲愤难平,这时任我行对他说,“只要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人就是江湖,你怎么退出啊?”
商场上的追名逐利,终将一个上市公司拖垮。
内心不得不叹息,一个原本蒸蒸日上的公司,就这样被毁于一旦。有时候在深夜,每当我想起在铁窗里渐渐苍老的司徒军,心里的沉重又增加了一层。
这种感觉就像是又回到了学生时代,考试的压力大,一个人坐在篮球场上,黑夜里篮球扑扑腾腾的弹起又落下,空落落地一声又一声的砸在心头上,但是自己却又不知道该从哪个方向着手。
司徒军的案卷前前后后翻了多少遍,我已经记不清了。在庭审前4天,我把自己关在酒店谁也不见,静静地再次看了3遍几十本厚厚的卷宗,直到开庭前的那一刻,我还在修改调整辩护思路和策略。
但是,真到了庭审辩护的阶段,仿佛又一身的轻松。
【理清案件脉络】
2014年11月5日,省高院在司徒军服刑的监狱开庭,省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官,身经百战,业务素质过硬,发表出庭意见流利得像背诵唐诗宋词,出口成章。可见,对案件已是轻车熟路。
毕竟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大案要案,派出精兵强将,早在我的预计之内。不过,我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案卷内容熟记于心,辩护思路和要点早储存于脑海。
和我一同为司徒军辩护的还有毕业于沈阳刑警学院的伍军律师,伍军律师是某高校的副教授,长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教学工作,有许多刑事辩护的成功案例。面对专业而强势的检察官,我向法庭发表了措施强硬的辩护意见。
我认为,原审据以认定司徒军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明有罪的证据互相矛盾且法律适用错误,司徒军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及合同诈骗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鉴于本案事实复杂,时间跨度大,为了使合议庭快速了解案情,我将本案涉及到的基本事实按时间顺利整理出来:
2001年5月,春天集团因连续3年亏损,被暂停上市。
2001年11月,上海某融资公司介入春天集团重组。
2002年3月,刚入住春天集团没多久的上海某融资公司沈氏父子因涉嫌巨额金融诈骗被立案侦查,卷款数亿元离境失踪。
2002年4月1日,司徒军以副总裁身份正式进入春天集团参与重组工作。
2002年5月17日,春天集团某分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02年5月29日,春天集团被停止上市。
2002年7月1日,王卫海因车祸去世,司徒军开始全面主持春天集团工作。
2003年7月25日,司徒军以春天集团名义向省政府递交《紧急报告》,举报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3年8月14日,时任省委书记签批意见。当日,春天集团发布《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3年8月22日,司徒军向省纪委、监察厅递交《紧急报告》,同时举报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3年9月15日,汇海公司协助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汇海公司选举刘大海等人组成新的董事会,罢免司徒军副总裁一职。
2003年9月16日,司徒军举报汇海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操纵股市。
2003年9月18日,省政法委批转了春天集团《关于请求对司徒军涉嫌妨害清算罪和职务侵占300万元的事实立案侦查的报告》。
2003年9月23日,省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300万元)对司徒军立案侦查,案件来源注明:省委交办。
2003年12月5日,司徒军被刑事拘留。
2005年8月30日,市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司徒军有期徒刑20年。
2007年4月11日,省高院以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改判司徒军有期徒刑18年。
2011年3月11日,省高院裁定驳回司徒军家属提出的申诉请求。
2014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许多的庭审中,由于时间跨度大,许多事件交集在一起,开庭时很费劲。律师要费大量的口舌,不一定能说得清楚,而合议庭成员往往像听“无字天书”,不知东南西北。有了案情发展时间表,一目了然,法官的思路会变得更清晰。
作为刑辩律师,应当把开庭前的准备做得尽量仔细,文案工作需要细致。我始终认为,律师水平没有高低之分,只有是否敬业之分。
【思考案件辩护】
开庭之前,我认真思考着本案的策略,对案件背景资料和犯罪动机在心里进行反复推演。最终结论,司徒军犯不可能有职务侵占和合同诈骗的主观动机和行为。
任何故意犯罪,一般都是有一定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司徒军犯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两项罪名都是对财产权的侵犯。也就是说,司徒军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得到钱。什么样的困境或诱惑使司徒军冒着身陷囹圄18年的风险去侵占、诈骗呢?
可能有三个原因:一是司徒军缺钱;二是司徒军贪婪;三是司徒军对春天集团心怀不满。
但实际上,司徒军既不缺钱也没必要贪婪这区区155.8万元;其对春天集团充满信心,相信春天集团一定能东山再起,更相信长城融资是真心重组春天集团,他只有期待,没有不满。
在司徒军去春天集团之前,其名下的四家公司注册资本分别是500万元、1168万元、150万元、500万元。除此之外,还负责多个大型项目。
司徒军是一个能力非常强的人,他拥有的产业总价值远远超过155.8万元。正是因为这一点,王卫海才选中了司徒军作为重组春天集团的“领导者”。
司徒军去春天集团目的,是因为王卫海以长城公司的名义向其借款800万元,但是短期内无法偿还,与司徒军达成合意,用长城公司持有的汇海公司及春天集团共2800万股抵债。
所以,司徒军接手春天集团的目的是拿回自己800万元的债权,如果春天集团再次上市,司徒军的股份将大幅升值。他有信心,有能力挽救春天集团,于是果断地只身前往H省,一心投入对春天集团的重组工作中。
《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9月,司徒军以个人名义为春天集团筹款213万元。为了重组,四处举债,司徒军妻子的证言表明:司徒军为了重组春天集团,不惜与妻子闹翻,也要拿走家里的所有存款,其中还包括为女儿准备的留学费用10万美元。
之所以如此执着,就是因为他已经认定,他与春天集团已经同呼吸共命运,他的筹码和价值全取决于春天集团重组的成败。
司徒军作为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完全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司徒军精于计算成本和收益,善于评估风险和抓住机遇。他全力投入春天集团重组,就是因为他能从这项“赔本”买卖中看到机遇。他不遗余力地专注于此,就是因为看中了重组后的收益。
他决不会目光短浅到春天集团在尚欠其200余万元的情况下还侵占155.8万元,或者诈骗一个优质的重组方,且金额只有60万元。有人评价司徒军说“不管以谁的名义借款,我看中的,是司徒军这个人”,这是对司徒军最客观的评价。别说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甚至都没有对犯罪动机的合理解释。
【辩护意见】
基于以上判断,我在再审开庭时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司徒军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必须满足:1.主体是本单位人员;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侵占的是本单位财物;4.数额较大。
原审认定司徒军职务侵占春天集团155.8万元,而根据《司法会计鉴定书》,截至2003年9月,春天集团共欠司徒军应付账款213万元,市中院及省高院的两审均确认了该事实,但司徒军从未向春天集团主张过任何债权,极其不合情理。
唯一的解释是:司徒军从未有过侵占春天集团财产的故意,更无侵占财产的行为。其所做的,都是为了春天集团能够重组。
认定司徒军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是涉案土地的归属。
涉案土地并不属于春天集团财产,其实际权利人是春天房地产公司。无论春天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如何变动,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同时,不能仅凭《土地证》登记在春天集团名下,就认定对其享有权利。
数个原因共同导致土地证错误办在了春天集团名下:一是时间紧迫;二是春天房地产公司不具备办证条件;三是急需资金;四是司徒军本人有过错;五是前任遗留下的习惯性认识;六是土地部门的疏忽。
但是,《土地使用权证》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唯一有效凭证。包括《土地管理法》在内的任何一部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证》是唯一有效的权属凭证,那就意味着“没有办证就没有权利,只有办证才有权利”,如果真是这样,又怎么会发生权属纠纷,而且还需要人民政府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可见,两高的观点是,不能仅凭登记确定权属。
《土地使用证》办在春天集团名下,并不代表春天集团就一定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真正的权利人应是春天房地产公司。省高院据以认定土地使用权归春天集团的证据及司徒军出示的证据共同证明了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
春天集团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合法原因,我国不承认物权无因性。“司徒军侵占春天集团的土地款”这一认定从根本上不能成立。
必须强调的是,司徒军出售春天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王卫海生前就决定并已开始实施的,司徒军并未擅做主张。转让所得也全部用于了春天集团上市事宜和日常费用,或代为偿还债务。司徒军无侵占春天集团财产的故意和行为,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完全不成立。
二、司徒军不构成合同诈骗
1.司徒军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合同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徒军无此目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完全自愿合意的结果, 60万元是借款兼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不存在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诈骗的问题。
长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证言对上述问题予以强有力的佐证:“这部分钱是用于重组的前期工作之中用,所以钱打入他个人的太平洋卡中了。他用什么名义来借,我们就不考虑了,以他个人或公司名义都行,我们认的是司徒军这个人……”
这段证言足以说明:张某完全清楚司徒军借该60万元的用途,目的是为了使重组春天集团的工作顺利进入正轨。
陈某证明:我们都知道土地不可能给我,这只是一种“保证”,我也没想要土地。与长城公司之间的借款保证也一样,谁都无意要土地,也没想着用土地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
2.所借款项完全按照借款时说明的用途支出。
关于60万元的支出,省高院认定其中47万元用于偿还司徒军个人对邵某的欠款,其余13万元用于挥霍。省高院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只有邵某用传真发送给省公安厅的言词,而司徒军对邵某的证词均提出正当理由予以否定,并辩解该60万元中47万元交给邵某要求转交给王卫海家属,其余10万元用于春天集团开支。
证据只有被查证属实,才可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关于60万的欠款去向,只有邵某的唯一证言,且该言词已被司徒军提出的合理辩解所推翻。在这种情况下,还根据邵某的证言认定案件事实,违背了“孤证不能定罪”的基本原则。
另外,根据原判逻辑,司徒军诈骗60万元是为了用其中的47万元偿还其对邵某的个人欠款。但是诈骗是犯罪,赖账顶多是失信于人,趋利避害是人之本能,诈骗不如赖账,司徒军不可能作出完全相反的选择。
3.偿还借款的基础条件尚未成就。
借款协议约定,该借款“作为长城公司收购春天集团法人股的首付款”。本案中,长城公司从未主动放弃过其重组春天集团的计划,双方也未明确说明本计划已告失败。况且,长城公司从未向司徒军主张过还款,更未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扣除违约责任后,谁欠谁的钱,还欠多少钱,应当几时还,这些问题都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后,才能最终明确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
4.当长城公司无法依约完成重组即开始报复司徒军。
因为长城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春天集团错过了最佳的重组时机,司徒军要求长城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要求用该借款部分抵偿,是根据《临时借款协议书》第五条行使其正当权利。在双方就“赔偿责任”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司徒军拒绝按长城公司的要求还款,并无不当。
一、 本案中不得不说的程序违法问题
1.以刑事为名干预正常的经济纠纷
长城公司利用刑事手段达到其非法的民事目的,刑事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滥用职权,完全配合,不仅严重侵害了司徒军个人权利,更损害了司法权威,牺牲司法公正达到某些个人的非法目的。
公安部曾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干预甚至介入经济纠纷,如《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三份通知,均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本案就是典型的公安机关介入借款合同纠纷。
2.重要证人没有出庭,证言却被采信
证人均不出庭作证,两级法院偏听偏信,仅凭孤证定案,且本案涉及行政非法干预司法。
3.领导干预办案,对合法举报打击报复
案件来源是由省政法委提交省委书记批示,然后再由交省公安厅立案侦查的,请合议庭对这一事件给予充分考虑。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否则就是非正义。本案中,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对司徒军的羁押完全没有遵守法定程序,非正义显而易见。
本案再审期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一次强调了法治,否定了法律运行中的领导权威,要求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决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本案中,省领导的批示赫然在卷,这个现象正是四中全会要求坚决杜绝的现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我们相信四中全会的春风一定会吹拂本案,法治的基本理念一定会在本案中体现。
最后,请合议庭能够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排除案外压力,以一个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公平公正判决本案。
【后记】
我们都在等案件的再审结果。当司徒军的家人问我案件最终会怎样的时候,我选择了沉默。
律师和医生这两个职业有很多相似之处,医生看尽了生死,律师看透了胜败,在最后的事实结果到来之前,律师和医生都有一个过程,那就是都尽力了。
只是人们通常很少会想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医生也是人,也会面临绝症、死亡。但医生的死法似乎和普通人不同。
医生的不同之处在于:几乎放弃治疗。因为他们知道病情将会如何演变、有哪些治疗方案可选,尽管他们通常有接受任何治疗的机会及能力,但他们选择“不”。
“不”的意思,并不是说医生们放弃生命。他们也想活着,但对现代医学的深刻了解,使得他们很清楚医学的局限性。职业使然,他们也很明白人们最怕在痛苦和孤独中死去。他们会和家人探讨这个问题,以确定当那一天真正来到时,他们不会被施予抢救措施。
而律师的选择是,在适当的时候会做一些放弃。面对部分已有的事实,不会因为无须有的事实,使自己的当事人存在不该有的幻想。毕竟,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律师的沉默不是因为冷漠,而是为了以柔克刚。
以极端方式对抗只会两败俱伤甚至导致玩火自焚的结果,所以,当律师劝告自己的当事人放弃一部分诉求的时候,请冷静下来,认真地思考。万不可将律师的善意提示理解为:自己聘请的律师是不是被对方买通或退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