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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成功刀下留人的重庆英雄民警遇害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9/20 浏览次数:2502

       【导读提示】

邵某某因一位警察拦阻自己行凶而持刀将其伤害致死,此案立即震惊全国。重庆市及公安部主要领导纷纷做出重要批示,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对案件展开连续报道。

重庆市检察机关很快对邵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时,虽经律师为邵某某强力辩护,仍判处邵某某死刑。邵某某家属不服,找到我,希望我能在二审中扭转乾坤、起死回生。

此时,正义的呼声早已响彻全国,强大的社会舆论早已一边倒地在谴责邵某某,我不禁问自己:你是在为坏蛋辩护吗?你能为坏蛋去辩护吗?辩护会有效吗?律师的信仰就是法律的公平,作为律师我别无选择。

然而,我在二审中的辩护意见,同样没有得到法庭采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在死刑复核阶段,我7次致信最高法院领导,终于引起重视。

最后采纳我的免死辩护意见,不予核准死刑,责令重审,重庆高院经过重审后,改判死缓。在通往地狱的岔道口,作为律师,我以不屈不挠的精神和睿智的辩护技巧挽救了邵某某一命。

【英雄民警被害】

2009年220日晚8时许,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周某加完夜班走出派出所,准备回家吃饭。“有人持刀伤人了”的呼叫声让他习惯性地扫视周围,只见一个20来岁的男青年似乎拿着凶器越过马路跑向他这边。

周某顿时意识到有事发生,冲了上去,张开双臂,用身子挡住男青年的去路,男青年没有停下来,周某便上前扯住男青年,准备将其扭送进派出所,遭到拒绝。

男青年警告周某:“放开我!”这一次周某反倒拒绝了男青年:“把刀给我,和我去派出所。”男青年再次持刀警告,见周某丝毫没有放手的打算。为摆脱麻烦,男青年用刀乱舞,不小心刺中周某,周某顿时倒在血泊中。

回过神的周某艰难地站起来,摇摇晃晃地移动身子数十米,试着追赶男青年,最终因体力不支再次倒下。后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流血过多而牺牲。被抓获的男青年是重庆市涪陵区人,父母离异多年,名叫邵某某。

【正义的声音在激荡】

周某的英雄壮举,经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连续报道,重庆市民无不动容,他们为有如此优秀的警察而骄傲。

周某出殡当天,重庆出现了有史以来“万人空巷送英雄”的震撼人心的壮观场面。

据媒体报道:2009223日上午,涪陵10万余群众肃立在从易家坝广场到涪陵殡仪馆7公里的街道两旁,目送其最后一程。

上午7点,周某生前的战友们来了;他曾经工作过的辖区群众来了;闻听英雄事迹的群众来了......他们戴白色胸花、高举“周某烈士一路走好”、“舍身为人民,热血铸警魂”等字样的横幅。

上午10时,易家坝广场,“向英雄默哀3分钟”的声音响起,广场及周边数万民众全体肃立。上午1050分左右,周某生前的老大姐、老同事祝某上台发言,“私下我们曾说,当手无寸铁的时候,打不赢就跑。可当你面对暴戾非歹徒时,正义驱使你毫不迟疑地冲上去,即使你只有血肉之躯也要去阻挡那邪恶的肆虐,你就是这样的血性男儿……”祝讲了不到2分钟,现场数万群众,眼睛红润,不少人更是低声哭泣,并纷纷开始擦泪。

11时25分左右,遗体告别结束。6名武警开道,6名民警抬着覆盖着中国共产党党旗的灵柩,迈着整齐划一的步伐,步行150多米送上灵车。

当晚中央电视台、重庆卫视等媒体用大篇幅报道了这一悲伤但更能鼓舞正气的送行仪式。

公安部主要领导在批示中说,重庆公安民警周某同志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事迹十分感人,他以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捍卫了人民群众的安全,他是全国民警的好榜样。

【邵某某面临生死劫】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有多少人会轻易放弃?邵某某虽然致死英雄民警周某,但还是期盼继续自己的人生,不要被法院判处死刑。他的亲人们也一样不希望他过早失去生命。可是杀人偿命,自古已然,这有可能吗?

法院一审时,邵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依然没有让邵某某免死。法院以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数罪并罚,判处邵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邵某某似乎走到了人生尽头,等待他的只有"阎王爷"的召唤。邵某某的妈妈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情愿接受这个现实,她匆匆赶到北京,找到我,希望我到重庆为其子作二审辩护。

此时的情势,从情理到法理,几乎都认定无法逆转,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何况被杀的人还是一位英雄民警。然而作为律师,我无法拒绝一位母亲的请求,我接受了这个重托。

当晚我飞抵重庆,马不停蹄到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会见了邵某某。会见中,我感觉邵某某说话颠三倒四,稚气十足,何故?有无可能他的精神方面受到严重刺激所致?

第一感觉告诉我,邵某某虽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罪不至死,不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极恶、十恶不赦之人。当晚我赶写出《刑事上诉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之所以愿意承接这起案件,是因为与邵某某的妈妈谈话中,我无意知道邵某某曾有精神病史,一受到外界刺激,容易发作。也曾为此多次住过医院,我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突破口。

【不欢迎我辩护】

因曾代理过佘祥林杀妻冤案、熊猫烧香案、三鹿奶粉案、山西黑砖窑案等多起全国著名案例,我介入本案,自然引起不小的骚动。“北京律师褚中喜来重庆要为邵某某开脱罪责”等消息在网上传播,重庆一些市民开始议论纷纷。

我代理本案的消息很快传开,重庆的网友从网上搜索出我的资料,开始在网上对我疯狂攻击、辱骂,我第一次体会到网络的力量。更有甚者,直接将电话打到律师事务所,肆无忌惮地进行谩骂,声称:“让褚中喜准备和邵某某一起去死吧!

我的手机也是经常接到谩骂、诽谤、威胁电话,让我在领教了重庆火锅的麻辣后,更领教了重庆少数人的“热情”。在一段时间里,凡重庆的电话,我一概不接,担心影响心情,耽误自己一心一意办案。

开庭之前,我要邵某某妈妈找出精神病医院的所有就诊病历,尤其是诊断结论。看着一张张邹巴巴的各种单据和小本本,我如获至宝。就邵某某的病情,我咨询过一些精神病专家,但我听不懂,太专业。

为此,我买了一本《精神病理学》教科书,吃力地看与邵某某病情相关的一章,希望获得更多知识。也在网上咨询各地的医生,有一位医生干脆直接把我拉到了一个近400人的专业QQ群里。和这些医生泡了一段时间,我渐渐熟悉了该疾病在发病时的自我控制状态。

2009年56日,重庆高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庭审,能容纳500人的法庭座无虚席,大部分是警察,有的还荷枪实弹,弄得气氛一度紧张。

当我和邵某某的家人走到法院门口,守候在此的群众对我指指点点,有的干脆用方言开骂:“这个‘球律师’如果能将邵某某从‘死罪’辩成‘活罪’,老子改姓。”

压力当然有,但退缩是不可能的。如果选择退缩,那将是律师的悲哀,更是法冶的悲哀。

做律师这么多年,大大小小的案子也做过一些,当然不会介意,屈服就更无可能。我希望大家到法庭上能从我的辩论中认识法治的内涵不仅包括正义,还有公平,我也希望大家能从我的辩论中了解本案的公平点在何处。

【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法庭上,我首先代表邵某某的家人对英雄民警周某的遇害表示道歉,并对其英雄壮举深表敬意。我说道:“正是有像周某这样置生死不顾的英雄民警,我们的社会才安定,百姓安居乐业,坏人才不会猖獗。”

这是我的一种辩护策略,必须首先让周某家人和荷枪实弹来旁听的民警减少对我的敌对情绪。缓解法庭剑拔弩张的氛围,对律师的辩护至关重要。

二审中,检察官依然认为邵某某的行为定性为了“故意杀人”,不应当是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对此,我结合案情发表了辩护意见。我说道:“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关键在于主观罪过的不同。故意杀人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是非法剥夺他人健康的行为。”越辩越有感觉,我喝了一口水,继续辩护:“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不能仅凭嫌疑人事后的供述,也不能仅看后果。而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依据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认定,这就要求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包括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是否予以抢救等,并据此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中途,检察官打断我的发言:“你这都是学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请直接引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来支持你的辩护观点。”“你让辩护人继续陈述观点,检察员的意见已经记录在案,”审判长望了一眼检察官,示意我继续发表辩护意见。

我像背唐诗宋词似地一口气说道:邵某某和受害人素不相识、并无冤仇,不存在致其死亡的动机。案发当天邵某某遭到周某同志的拦截,其主观动机只是为了尽快脱身。当时其既未穿警服,也没亮证,邵某某根本无法判断其警察身份。在挣脱控制时,主观上想的还是逃跑,绝无剥夺周某同志生命的故意。由于自身存在精神疾病,邵某某只是认为周某同志是在和其抢出租车,挥舞刀子也是为了逃跑。因此,从案发时邵某某的一系列行为完全可以判断,邵某某只是为了逃跑,没有剥夺周某同志生命的任何主观故意。

最后,我拿出从重庆市涪陵区精神病医院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病例及诊疗意见单。指出:”邵某某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其并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人,希望二审依法改判,枪下留人。”

法庭上控辩双方吵架是常态,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一方突然偷换概念,异向攻击。我和检察官互不相让,唇枪舌战,检察官一度失控,突然话峰一转质问我的“政治立场”?这让我很震惊,也很痛苦和无奈。

事过之后,我每每忆起这个情节,都无法按捺内心的伤痕。一个站在法庭上代表国家神圣形象的检察官,居然对法治是如此理解,看来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强国任重道远,不禁想起孙中山先生的一句名言“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整个庭审辩论长达3个多小时。庭审后,我又反复和承办法官沟通,提出自己的观点,请求法官避开舆论和政治层面的干扰,本着法律人的良心和良知,实事求是作出经得起时间和历史考验的判决。

20天后,重庆高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结论是: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邵某某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致英雄民警周某被害,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应当维持原判。

法庭没有认可我的的辩护意见,二审中我依然惨败。

【寄希望于最高法院】

英雄民警周某与邵某某,两人本无仇怨,只是在一次偶发的事件中已经伤了一命,难道非得通过司法审判再伤一命大家才会高兴?难道非得用罪不至死的生命去祭奠英雄民警吗!

对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二审判决,我心中有些预感。因为我知道,有在法庭上质问律师政治立场的检察官,同样就应该有用政治立场来判案的法官。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吾辈当需继续努力。

基于对二审中我的辩护能力的认可和对案件的准确把握,邵某某的妈妈及家人要求我继续接受委托,担任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环节的辩护人。

我再次接受。如果这时认输,那还叫律师吗?案件很快被重庆高院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我及时进行了跟进,提出“不应该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连续多次向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寄交案件材料和辩护观点,希望其能特别关注此案,排除干扰,枪下留人。

同时,邵某某的妈妈也多次到北京,我们一起前往最高人民法院,与案件承办人反复沟通。我强调,此案在重庆受到一些政治因素的干预,不能为了“必须给警方一个交代”而草菅人命,请求最高人去院独立办案,不予核准死刑。

为此,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下“免死”辩护意见。

【免死辩护意见】

          一、邵某某有精神病史,执行死刑不人道

首先,案发前邵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并有详细的诊疗记载。邵某某无故伤人及其他怪异行为曾引起家人的极大不安,先后去多家医院就诊。2008107日,重庆市涪陵区精神病医院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诊疗意见:1.利培酮治疗;2.建议住院。20081225日再次检查,诊断结果仍为“精神分裂症”,诊疗意见:1.利培酮治疗;2.建议住院治疗;3.严防攻击伤人、自杀等。

其次,邵某某一直在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品。

确诊后,医院给邵某某开了“利培酮口腔崩解片”,此药为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常规药品。在二审中,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该药品的《说明书》。内容为:本药用于治疗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以及其他各种精神病性状态的明显阳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思维紊乱、敌视、怀疑)和明显的阴性症状(如反应迟钝、情绪及社交淡漠、少语),也可用于减轻与精神分裂症有关的情感症状。案发前,邵某某的家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让其食用,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再次,有证人证言能证明邵某某患有精神疾病。

文献礼是本案中的受害人之一,他在向侦查机关陈述时明确表示,邵某某是一个精神病人。另一受害人曾煜的家人曾艳、曾招碧住在邵某某的附近,她们也明确指出邵某某患有精神病。这些人要么是受害人,要么是受害人的家属,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和较高的可信度。

最后,案发当天邵某某处于发病期。

从案发当天的情况来看,邵某某完全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其伤人完全没有目的性,基本上是见人就刺,该行为是精神分裂症发病时出现幻觉和妄想时的无意识之举,是一种病理反应。从邵某某的供述中可以得知,他刺人后即回家上网,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

两审均将重庆市精神病卫生中心的《精神病学鉴定书》作为了定案依据,并在裁判文书中强调:“邵某某精神正常,没有患精神疾病。”这是不妥的。辩护律师对精神病学鉴定提出多方面的质疑,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两审法院均未作出答复。

 二、邵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邵某某认罪态度非常好。

邵某某归案后,无论是在公安预审、检察机关提审或法庭公审阶段,都能够如实讲述,坦白剖析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也深感自责。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邵某某多次表示对不起周某同志及其家人,后悔不迭,其悔罪态度真诚且发自内心。

2.邵某某无犯罪前科。

邵某某在此之前无犯罪前科,这次尚属初犯,案卷中已有记载。充分说明邵某某并非穷凶极恶的可恨之人,这次血案纯粹是一起临时突发性伤人事件。

3.不幸的成长过程致其患上精神疾病。

邵某某产生于不幸家庭,是一个留守孩子。1990426日出生,成长过程中遭遇家庭变故。9岁时父母下岗,后父母又因感情不合而离异。为了生活,父母出远门打工谋取生计。成为留守孩子的邵某某生活上无人照顾,思想上无人引导,感情上无人呵护,学习上无人关心,长期孤苦伶仃的生活,使其换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

三、邵某某不属必须处以极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强调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邵某某虽然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归案后,能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非常好,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尤为重要的是,邵某某确实患有精神疾病,血案的酿成是在意识并非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所为。对于其本人来讲,也渴望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核准对邵某某的死刑,那么与我国目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相违背。

2007年9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充分阐述了“少杀慎杀”的基本理念。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虽决定了还不能取消死刑。但是,打造和谐社会的需求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及考虑国际惯例,又决定了在对死刑案件的态度上必须慎之又慎,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而决不能为了对社会大众和警界的一个所谓的交代,而处死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

受害人是一名优秀的英雄民警,是大家学习的榜样,对这样一个美好生命的逝去,全社会深感同情和惋惜。引起广大媒体及全社会共同关注,成为一起公共事件,多位中央领导对此案做出重要批示。正是这些因素的介入,最终导致邵某某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新闻报道不等同于司法审判,舆论传播不等于案情本身,领导批示不等于从重处罚。如果只是为了给社会公众或警方一个所谓的“交待”,而不顾事实及法律规定,仍然将患有精神疾病的邵某某处以极刑,那是极不人道的。

请最高法院在复核本案时慎之再慎,毕竟,死刑一旦执行,邵某某就再也没有改过的机会。

【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反复研究了案卷,认真听取了我的“免死”辩护意见。为了慎重起见,承办法院多次到重庆,反复提讯邵某某,复查我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最终采纳我提出的辩护意见,作出刑事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责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重庆市人大会议上所作《法院工作报告》中,重点强调“我院依法严惩了杀害英雄民警周某的罪犯邵某某,并终审判处其死刑”。第二天,重庆高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经过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邵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意味着,和“死神”打了个照面的邵某某又被扔回人间。

近日,被减刑至无期的邵某某的家人在电话中激动地告诉我:“邵某某被减刑了,是无期,感谢你褚律师,是你救了我们家邵某某,救了我们全家!”

在一次回答记者提问代理本案的感想时,我曾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律师制度长达300余年,律师不但出现在法庭,也出现在议会、立法机构,甚至出任总统,一旦遇到麻烦,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律师。而我国的律师制度,从无到有,也就30余年,社会大众对律师还缺乏理性的认识。可见我们任重道远,不敢也不能懈怠啊。

【后记】 

第二年,震惊全国的重庆打黑开始。一天,一个涉黑案主犯的家人到北京找到我,说他们一家都是老实人,企业是辛辛苦苦经营出来的,不可能和黑社会扯上任何关系。他们知道我在重庆办理了邵某某袭警案,希望我为其家人和企业继续到重庆辩护,律师费不是问题。

我不假思索婉拒了这个案子,邵某某袭警致英雄民警周某死亡,时任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曾先后批示,要求从快从重惩处犯罪。如果再到重庆去涉足打黑案,进行辩护,我对自己的安全没有十足的把握,担心报复,最终我选择了回避。事后看到李庄律师的遭遇,发现当初的“识时务者为俊杰”是明智之举。

大千世界,人为万物之灵;堆金积玉,宝贵莫若生命。诺贝尔有句名言:“生命,那是自然界给人类去雕琢的宝石。”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因此,人类的最高权利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而作为律师,我们的最高使命,则是运用法律手段挽救因犯下死罪而即将走向生命终点的罪犯。

作家石舟有一言:正义是一把刺向罪恶的利剑,公平是一座计量公正的天平,如果一个民族所构建的法治社会是一首合奏曲,那么,正义就是合奏曲中最动听的音符,而公平则规定着每个声部的协调运行。没有正义,整个合奏会平庸而没有高潮,没有公平,整个合奏则从根本上就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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