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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面执法:收到复议决定书,为复议机关点赞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2/13 浏览次数:1853

案 件 导 读

郭先生等人是山东临沂某村村民,遭遇了来自不明身份人员的强制拆迁。偏偏这时候郭先生他们的村委会还来一个后院起火,与郭先生他们几人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村委会在2015年9月9日,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由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郭先生他们;事实与理由是——郭先生他们未缴纳两年的土地承包费用300元/年;诉求就是要求强制解除与郭先生等人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且村委会不承担责任。

郭先生他们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此案。

万博律所承办此案的律师就村委会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并通过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了佐证。原来,该村村委会早已被撤销,并且批准文件是临*政字[2013]26号《临沂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镇部分行政村规模调整成立社区的批复》。区政府还把文件给律师邮了过来。

拿到了证据,律师就展开了下一个部署——向辖区内镇政府申请履职,要求收缴该村委会公章。

律师用EMS特快专递向镇长邮寄了履职的相关文件材料,并且还在邮政官网上查到了邮件是被“本人”签收。可是眼瞧着这履职都到期了,镇政府还没给个回应。律师就向负责管辖的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书面函告案件进展情况。

2016年8月25日,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不得不说,这份复议决定书措辞言简意赅,叙事重点突出,毫不拖泥带水。

复 议 决 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2016年3月25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及时收缴被申请人村委会印章。经邮政官网查询,该邮件已于2016年3月28日妥投并签收。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书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亦没有履行相关职责。

被申请人称:从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不存在违法行为。

区政府认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已于2016年3月28日签收。

本案镇政府没有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已经邮寄送达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的法定职责。

案 件 后 续

村委会后来向法院提起撤诉。2016年6月,法院下达裁定准许了村委会的撤诉。

法 律 依 据

国办发[2015]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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